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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3宗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未落实

发布时间:2011-04-19  阅读:1794次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日前通报了对湖北鄂州市、仙桃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预验收情况。通报显示,两市在落实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时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其中包括未追究13宗违法用地责任人责任。

 

  据了解,为掌握督察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发现并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去年3月11日到10月25日,武汉督察局对湖北省鄂州、仙桃等5个城市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今年1月向湖北省政府发出了《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整改意见书》,对督察发现的八大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近期,武汉督察局组织验收组对上述5个城市的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了预验收。

 

  在验收中,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还发现部分违法用地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或责任追究未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局长王广华通报,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等11宗用地,分别涉及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村组签订征地(租地)协议,与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但均只处理了用地单位,违法用地责任主体认定不准确。

 

  仙桃市友发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1宗工业项目,村委会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对村委会以租代征行为仅处以没收租金、罚款500元的处罚,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1宗工业项目,处罚决定明确对镇政府非法批地行为移送监察局,但未予落实。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表示,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鄂州市、仙桃市应在4月底前整改到位。武汉局将于5月组织重新验收,届时不能通过验收的,武汉局将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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