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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提请继续审议 法规可设部分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1-04-21  阅读:1609次
 关注行政强制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初次审议,此次是第四次提请审议。

  原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原草案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处罚法为解决对一些事项多头执法的问题,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后,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否则,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就难以落实。

  为此,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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