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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变经营场所”盛行凸显管理尴尬

发布时间:2011-08-24  阅读:1911次
 我真担心自家也会着火。”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电建花园社区的朱阿姨心有余悸地说。

  朱阿姨所在的住宅楼,一楼出租给他人开小饭馆。不久前,小饭馆突然起火,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小区内‘住改商’的现象很多,给住户带来了安全隐患。”朱阿姨说。

  近年来,“住改商”楼房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对此类现象的整治工作却始终不见效果,其中原因何在?

  利益驱使“住改商”增多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乌市多个小区发现,存在“住改商”问题的小区不在少数,有些小区甚至成了“宾馆小区”。

  黄经理经营的汽配公司设在乌市北京路某小区一住宅内,他告诉记者,这套120多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含两间卧室,一间大客厅,可容纳4至5名员工,每月租金1300元。而在这一片区的写字楼、商厦,相同面积房屋的月租金至少得四五千元。“现在许多小型公司选择将公司办公地址设在住宅楼里,可以减少经营成本”。

  而对于小区业主来说,将住房租给商户比租给普通房客获利更高。闫女士在幸福路某小区有一套80平方米的住宅,现在租给别人做生意,月租金1500元,而此前的住户月租金仅800元。今年,闫女士的租金收益比去年足足多了8400元。“商户一般会长期租用,租金收益比较稳定。”闫女士说。

  行政处罚遭“拖延”化解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但记者调查发现,“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

  乌市嘉和园物业服务中心王经理告诉记者,“住改商”不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也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了难题。小区住宅结构不能满足商业用途,进出小区的人员增多,带来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王经理坦言,以前相关部门也规定了不允许住宅改商铺,但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所以“住改商”现象普遍存在。“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王经理说,虽然这次加大了处罚力度,但违规者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拖延支付罚款。

  擅自“住改商”或违法

  新疆律师李军山说,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司法解释,同楼住户如果不同意,住户不能擅自“住改商”。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问及在改变住宅用途前是否征询过邻居同意时,“住改商”业主大多摇头,表示对物权法的规定不知情。

  李军山说,倘若“住改商”业主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周围住户的作息,住户可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如果物业公司不处理,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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