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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卖宅基地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8-30  阅读:2026次
 19年前,城里人梁女士在三栋农村买地准备建房,到现在,房子也没建起来。昨日,该购地合同被城区法院判决无效。城区法院提醒市民,依据我国法律,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私自买卖。

  梁女士是城区居民,1992年,梁女士、何先生和另一人商量,合伙在农村买块地建房,具体事务由何先生负责。其后,梁女士在1992年至 1995年多次向何先生支付购地建房款共12.1万元。梁女士说,何先生收取了款项后,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没有把事办好,更不愿意退还购地建房款。无奈之下,梁女士于上月将何先生告到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何先生退回12.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约7.9万元。

  何先生是三栋某村人,与梁女士是亲属关系,他承认有为梁女士买地这回事。何先生将自留地转让给梁女士建造房屋,5万元一份,并负责基建,梁女士支付了相关费用。

  何先生认为,梁女士要求无理。他说,相关费用都用于支付建房了,虽然房屋没有完全建成,但是权属属于梁女士,所以梁无权要求返还建房款和购地款。何先生认为,近19年后,梁女士要求返还购地款,原因是三栋镇政府要求对该地进行征收,但补偿并不多。在法庭审理中,何先生称自己已经依约履行了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判案

  退回购地款还要付利息

  昨日,惠城区法院就此案下达判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梁女士与何先生的宅基地买卖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惠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应向梁女士返还购地建房款12.1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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