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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03-16  阅读:1992次
 《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制度须强制
  3月14日获悉,商务部正在征求意见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草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并没有强制规定要先行赔付,业内专家认为,不建立强制性的先行赔付制度,消费者的索赔很难实现。

目前,网络零售市场主体和网络市场中的商品服务准入机制缺失、退出机制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网络信用欺诈等事件屡屡发生,业界期待《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尽快出台。

据悉,2011年商务部开始牵头起草《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包括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等多个部门和众多法律专家参与了研究制定条例的讨论。

条例起草专家组成员告诉记者,条例具体内容大致分为:基本原则、监管体制、网络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市场准入、消费者保护,比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定消费者的保护期制度等等。

对于先行赔付的内容,条例草案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淘宝网等交易平台具有两项义务:审查商家信用的义务和审查商品质量,以确保平台上没有假货,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

他认为,条例一定要建立强制性的先行赔付制度,即卖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给予消费者被侵害部分消费金额的全额先行赔付,之后,其可以向卖家追偿。

他说,在实践当中,虽然法律不要求、不强制,但是允许和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向卖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就是为了保证商家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和道德风险而收取的,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承担先行赔付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不诚信。只有强制先行赔付,才能真正确保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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