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新闻分类
底部
留言咨询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手机:18206341555
固话:0634-5622198
传真:0634-5622156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网址:www.sdlili.com 
邮编:271100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底部
新闻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详细信息

最高检明确司法警察属人民警察一个警种

发布时间:2013-05-26  阅读:1724次
 最高检明确司法警察属人民警察一个警种
有权控制威胁检方履职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条例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实行警察职务序列,携带人民警察证依法参与检察活动,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以下9个方面职责: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据介绍,条例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的依法保护。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将进行及时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将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检1996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 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多重效用 难度不能忽视
下一篇: 法律专家称“两高”司法解释划清网络言论权责边界
网站总浏览:
总IP访问:
今日总浏览:
昨日总浏览:
最高总浏览:
最高IP访问:
平均日浏览:
平均日IP:
访问量统计:

Copyright © 2004-2015 莱芜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本所有
24小时服务热线:18206341555  15564770999   电话:0634-5622198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业务专长:建筑房产、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保险合同民商事案件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法律咨询
律所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免责声明

收缩
  • QQ咨询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820634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