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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屋坠楼身亡 楼房有安全缺陷房东担责

发布时间:2015-09-02  阅读:2838次
广西上思县一男子醉酒回出租屋不慎坠楼身亡,事发第二天房东与死者哥哥匆忙签订《赔偿协议》,臆想借助赔偿一万元从而与该事故扯清关系。该协议未经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意便签订,故而死者的父母妻儿将房东告上法院,向其索赔75万元。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2008年10月,死者黄某深与被告江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住江某位于思阳镇人民西路第五层楼的一套房屋,一住就是四年,期间并无其他事故发生。2012年3月13日的晚上,黄某深在外喝酒被他人送到租住房一楼门口,随后黄某深一个人踉踉跄跄地上楼梯,当走到五楼时身体失控掉下天井。住在一楼的租户发现后赶忙拨打120急救,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事发现场时,诊断黄某深已经当场死亡,且现场散发出一股浓浓的酒精味。

原告:未经我们同意签订的协议无效,房东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第二天,房东江某与死者胞兄黄某勋在派出所达成《赔偿协议》:江某一次性赔偿1万元,黄某勋领到钱后马上处理死者后事,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骚扰江某,不得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事情并没有因此而解决,死者的父母、妻儿则表示,黄某勋非黄某深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签订《赔偿协议》时并没有和其他家属商量,故该协议无效。江某的楼房存在安全保障防护缺陷,故而江某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我的房子没问题,租户的死与我无关

被告江某辩称,其楼房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黄某深租住其房间已经四年,对该楼房的所有设施了如指掌,和其他租户一样,四年来出入安全,即使停电之夜也没有出现安全事故。黄某深醉酒归来,已没有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其监护人(原告)及送他回家的友人对于黄某深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我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死者胞兄黄某勋则称,其与五位原告都是黄某深坠楼死亡的民事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完全有权利以自己名义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协议乙方当事人是黄某勋,而不是死者的全部家属,故对原告无约束力。考虑到胞弟死亡后其家里无钱、父母年事已高,急需这笔钱来为其弟料理后事。故签订的该协议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应另案处理。

法院:房东有过,但受害人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上思法院对江某出租屋的楼梯进行实地勘测,发现该楼梯宽度和手扶高度不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认定房东江某对黄某深坠楼的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受害人黄某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已熟悉该楼设施的情况下竟然发生坠楼事件,是自身未注意到安全义务的结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黄某勋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告签订协议并无不当,但其未经明确授权,无权代表作为受害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告放弃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该协议对原告无约束力。

原告就受害人死亡后果向被告提起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该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江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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