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山,1992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新野县上港乡果园村主任。2005年,被告人齐某山将新野县上港乡果园村14.9亩的耕地,租赁给陈付汉用于开办冠宏棉纺厂。经鉴定,已造成7569.26平方米(11.35亩)的耕地耕作条件被破坏,土地无法耕种。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山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耕地11.35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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