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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信骚扰”第一案宣判 物业公司被判道歉

发布时间:2011-05-18  阅读:2035次
 沪上“信骚扰”第一案宣判 物业公司被判道歉

 
     中国法院网讯   市民王先生状告中原物业之沪上“信骚扰”第一案,近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付王先生电话费100元;驳回王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2010年5月下旬,市民王先生将其一套彭浦新村的房屋出租的信息发布在“赶集网”上,中原物业的业务员在网上看到此信息后,就与王先生建立了业务联系,王先生将其手机号码告知了中原物业业务员。此后,王先生自5月29日至6月22日共收到中原物业业务员通过各门店电话打来不同时段的电话28个。同年6月21日、7月24、25日、8月2日,王先生还收到中原物业业务员通过短信平台所发的推销房屋的短信4条。期间,王先生认为其受到中原物业恶意电话骚扰,曾向上海热线市民频道进行投诉,中原物业得知该情况后,双方对此进行过沟通,因沟通未果,王先生遂于2010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先生诉称,中原物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广大市民切身利益,指使业务员多次乱发短信和乱打电话,对自己进行恶意骚扰,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也给他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中原物业停止电话、短信恶意骚扰;并在上海热线网和其公司网站首页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和电话费100元。

    在审理中,王先生撤回要求中原物业立即停止电话、短信骚扰的诉讼请求,并变更精神损失费为1元。

    中原物业辩称,王先生诉称并非事实,中原物业接受王先生要求出租房屋的委托后,打电话和发短信给王先生属正常业务沟通,也是为王先生出租房屋需要,没有恶意骚扰王先生的动机,也不会因谋取涉案物业佣金而骚扰,且本案纠纷发生后中原物业已多次表示歉意,但王先生均予拒绝。现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中原物业的行为已损害王先生人格利益,故请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中原物业向法院表示,其考虑到实际情况愿意补偿王先生通讯费等相关费用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原物业拨打电话的时间和频率已超过常人一般心理通常能够忍受的程度,其虽无直接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故意,但主观上存有过失,客观上对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干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然而,被告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生活上严重的不安宁,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痛苦,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确定由被告向原告以书面赔礼道歉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话费100元的诉求,鉴于被告表示愿意补偿,法院认为并无不当,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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