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城首个专门评判“霸王条款”的房山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首次联席会议,5条格式合同条款被定性为“霸王条款”,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汽车销售、预付款消费卡、超市会员卡等多个方面。
据悉,该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专家、区工商局合同科的工作人员以及资深律师共同组成。
据评审委员会委员、房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沈光介绍,评审委员会于今年6月份成立以来,通过房山区工商分局及消协,在房山区收集了大量公司、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并从中选取了5条最为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了评议。
“涉及房屋买卖、还有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的争议条款最多”沈庭长告诉记者,“这次评议的第一条就是关于房屋买卖的格式条款: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沈庭长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沈庭长举例解释说,一个人的房子,他的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就能给他卖了,就视为他本人同意了,那任何人的房子都可能随时“被同意”卖掉,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沈光指着一份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中的一条告诉记者:“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沈庭长解释说,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看房人可能通过“我爱我家”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但选择“链家”带领看房,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也还是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
在汽车销售领域,“不退车、不换车”成为经销商的“底线”。不少经销商在提供的合同中都表示:汽车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由经销商无偿给予修复,但购车人不得因此要求退车、换车。对此,经销商给出的解释是:二手车和新车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一旦退车,会牵涉购置税、保险、车牌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所以修车比退车更有利于双方。沈庭长认为,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应享有选择退车、换车和要求修车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维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经销商可以制定适当的退车、换车条件,但不能因为商品价值不一样,就剥夺消费者的退车、换车权。
对于预付款消费卡,沈庭长介绍说,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卡”在我国超市购物、美容健身、休闲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非常盛行,这种消费模式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是当前普遍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但是,这一模式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霸王条款”。记者看到所评议的条款中涉及一家眼镜店的预付款消费卡,该店通过预付款消费卡可以打折来招揽生意,但办理该卡时,眼镜店给出的合同竟写着: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这一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是冲着你的打折优惠办的卡,然后店家单方就把这个预付费的优惠卡的折扣降低了甚至是不让用了,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沈庭长解释说。
记者看到,委员会所评议的最后一条是关于超市会员卡的,该条款是这样说的:我超市有权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某张会员卡为异常状态,终止该卡的会员资格并无须通知持卡人。“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该条为‘霸王条款’,因为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超市可以无任何理由终止任意一个会员的资格,消费者将毫无权益可言。”沈庭长说,大家一致认为,这一条比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明确要求商家不得再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
据悉,本次评出的5条“霸王条款”已经上报给北京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将严格查处,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