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于10月31日至11月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就进一步加强审判理论研究作出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当选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会长并发表重要讲话。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全国各地的法官等共计19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现将会议成果和观点予以综述。
一、关于加强法律实施与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认为,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实施中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思考,包括什么是法律实施、谁来评价法律实施、法律实施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强化和改进法律实施,等等。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三个属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的基础和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治国家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杨临萍认为,国家赔偿属于社会建设中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不能脱离社会法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对国家赔偿案件的职能定位主要在于审判监督指导。监督指导与办理个案同等重要,典型形式是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褚红军认为,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民意、法院的层级和涉诉信访。民意的理性批评将有利于法院改进工作,但是对于非理性的、怨恨式的批评,法院要正确对待。法律体系形成后要根据不同法院层级的特点和功能确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只要各级人民法院脚踏实地通过正确实施法律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涉诉信访问题可以有效解决。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认为,目前以网络为主的新兴媒体对司法的负面报道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应引起重视。网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社会精英和年轻人。应将司法如何面对媒体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重要课题来做。
二、关于量刑规范化与法律适用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键是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即使是犯有严重罪行的被告人,如果具有从宽情节,仍然可以甚至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同样,犯有较轻罪行的被告人,如果具有从重情节,也要依法体现从严。实践中,要注意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池寒冰认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是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有效路径之一,为此,要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条件,从学历、法律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同时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确保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司法经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邹碧华认为,法律适用在实践上的统一,既应当考虑通过管理机制的建设以消减法律的不确定性,同时要关注法官思维统一的治本之法,只有标本兼治方能有效推动法律适用的趋同化。
《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张广兴认为,在法律实施建设中最重要的群体是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和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有理论研究能力的法官要将自己的经验上升为理论,贡献给学界,贡献给法制建设。同时,学者也要更多关注中国问题,关注中国的法律,特别是关注司法实务中法律是如何运行的。法官与学者的结合将把我国法律、法制、法学推向新的高度,使我国法学在世界法学界有一席之地。
三、关于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和改进司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认为,长期以来,法律界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其运用在理论上缺乏明确的共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抑制与失范问题并存,分别表现为法官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与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规范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保障法官不受干预地依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观和道德良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尽可能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加强对自由裁量权具体行使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静认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强和改进司法方法要做到:积极推行司法公开;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审判管理;推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卫华认为,商法的发展需要理论上呼吁,实践中探索,打破“民商合一”格局,应将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明确分立出来,如成立商事审判庭,专门审理商事案件。商法的发展还应确立具有鲜明商法特点的理念。可将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自由作为商法理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了广泛关注,同时也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每一个法官审理案件可能都要考虑从网络、其他媒体到一般公众的疑问。此种情况下,法官希望有更具体的规则、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使其依据这些规定规则作出的裁决能经得起民意的检验。
四、关于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姜启波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除了优化有利于形成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的外部环境外,最根本也是当前最迫切的就是强化诉讼内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强化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对程序推进的制约权,增强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处分权,对法官的审判指挥权形成制约。另一方面是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制度,增强法院内部纠错能力。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来提升审判效率,促进审判公正,并从制度上和管理上对可能产生的错案进行纠正。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消除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不良因素入手,多头并举,形成合力,才能形成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措施。在各种途径中,首先是抓住内因,即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人员素质这一根本性的问题,着重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
五、关于司法工作方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认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把涉诉信访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做好群众工作为统揽,以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制度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切实把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纠纷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志先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要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最大程度上实现法律的功能价值,司法建议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推动法律实施从个案向整体的拓展,确保法律实施的权威性;有助于实现法律含义从抽象向具体的演绎,体现法律实施的价值性;有助于促进法律功能从事后向事先的延伸,实现法律实施的经济性;有助于推进法律体系从静态向动态的发展,契合法律实施的开放性。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强化规范管理,创新机制举措,努力提升司法建议的规范度和实效性。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应坚持群众工作方法,具体途径包括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素养;注意对民意的引导;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充分尊重当事人;高度重视司法公开等。新时期人民法院群众工作,应当遵循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尊重司法的职责边界,尤其要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当前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继承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关键是要传承其精髓与核心理念,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念和密切联系人民的群众路线,并赋予其新的时代精神和现代法治理念,这样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活力。
六、关于审判理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认为,什么是司法理念,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见解。审判独立不能成为司法理念,而是政治制度的安排,是关于规范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关系的规定。司法权威也不能成为司法理念,而是一种社会环境或者说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司法权威的高低并非由法院一家所能掌控。能动司法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形成的司法理念,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提倡。能动司法并不局限于对大局的服务,现在搞的大调解,要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被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等,都是能动司法的体现。司法的有限性也是司法理念之一。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认为,司法公正是从真实生活中寻找得出的人民法院审判理念。在现代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要养成从法理角度理解和谐社会深刻内涵的习惯,将中国法律文化的“和合”文化精髓与西方法治文明“公平正义”的精华紧密结合起来。
七、关于中国特色审判理论体系
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重建民众的信任感,是审判理论需要回答的问题。作为审判理论研究对象的审判制度,是指以现实审判制度为中心,同时涉及它的“前后”、“左右”以及“上下”等各个层面。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郝银钟认为,要解决当前审判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中国审判理论研究未来走向这个根本性问题,要构建以审判学为核心的审判理论体系,以回应“后立法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制度发展的迫切需要。要重点研究包括司法权的性质与特征、司法原理、司法规律、司法理念与监督、司法管理、中外司法传统、司法体制、审级制度、司法改革等在内的审判基础理论和司法前沿理论;要密切关注司法实践的新发展,培育审判学的分支科学,并重视研究司法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中国特色刑事审判理论体系需要研究包括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内外部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审判公开与公正审判的关系等问题,并解决中国特色刑事审判制度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建平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模式及对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地位与作用的界定,都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人民法院必须适应新形势,加快建设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明确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依托审判委员会并作为审判管理体系平台、中介地位,发挥其主动和专门管理的优势,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科学发展。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认为,审判理论体系的研究对象是静态的司法权力与动态的司法活动及相关联的问题。审判理论体系中有贯穿始终的主规律以及相互关联的附属规律,能够有效解决“应用题”,具有实际指导作用。在体系研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研究内容过于庞杂、体系存在交叉、研究基础松散、应用性研究压倒基础理论研究。审判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方面构成:审判基础理论、法院组织理论、诉讼程序理论、法院管理理论和法律适用理论。
八、关于司法公开与法律实施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杨永清认为,法律文本语言本身常常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仅凭经验获得的法律解释结论难以保证其准确性。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官得出正确结论的必备工具。法官要高度重视法律解释方法,要通过科学的解释方法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消除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振清认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兼顾“法律、政策、利益”,充分认识“法律是底线、政策是指导、利益是根本”,要切实做到:司法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保障政策的实施;在依照法律、政策裁判时,要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认为,加强裁判要素管理,是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抓手。首先,加强法律适用解释性规范的制定,及时编纂裁判规范总成。其次,注重建立新、老法官的经验传承及个别经验转化为共同智慧的具体措施,树立“一审打造精品案件,二审着力个别修复”的质量管理理念。第三,在法律方法方面,先行形成刑、民、商事审判等分类常用法律方法,然后加以系统化并强化常规训练与运用。第四,把“有诉请就必有应答”及“以理服人”作为法官的职业准则和职责义务。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寰认为,正确应对当前中、基层法院面临的诸多现实挑战,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发挥司法的引导功能,理性地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价值取向作出判断;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思路,寻求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最佳契合点;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建立符合中、基层法院实际需要的法官培养和遴选机制,加强法官实践能力的培养;完善诉访分离、信访终结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