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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修法举措让“民告官”不再难

发布时间:2013-12-24  阅读:2092次
 记者从12月23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首度大修。

记者了解到,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主要有10项举措。

首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草案建议从5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

其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合法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完善管辖制度。为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建议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明确原告、被告资格,增加诉讼代表人制度,细化第三人制度。

第五,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完善被告举证制度,明确原告举证责任,完善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因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七,完善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替维持判决;增加给付判决;增加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扩大变更判决范围。

第八,增加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第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为将予以公告,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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