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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葛某、高某与某民政福利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3-04  阅读:2782次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的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10月30日期满,该合同第二条“合同到期时未签订新的协议,视为不再继续租用,应交出所租房屋,但原告未交出所租房屋,不存在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009年11月4日被告单位进行的房屋租赁竞标,原告并未中标,且原告目前所占用的两间门面,被告方并未与中标者签订的新的租赁合同,被告单位门面房将竞标的方式进行租赁并未违反《合同法》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这是被告方自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方式。故原告要求继续租赁被告的房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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