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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浅析(一)-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性规则

发布时间:2019-03-04  阅读:3246次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增高,各地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裁判,无非就两个问题:抚养权问题以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这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也是大多数当事人较为关心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对于该条第五项的其他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又做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做了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中还有很多法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处理的问题,本文仅就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一般规则做讨论,故只列出了一般性的概括性的法条,就不一一赘述法条了。
上文阐述了部分法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规定,笔者认为要想直观的认定取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不考虑夫妻双方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来约定财产的所有形式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主体;取得财产的时间;取得财产的方式。
(一)主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取得主体应当具有婚姻关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主体,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纠纷需要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分割(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换句话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个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二)时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二个条件是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婚姻关系自结婚登记时起(无其他瑕疵,为有效婚姻),一方死亡或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止。也即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取得时间应当在上述期间内。举个例子,《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就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取得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
(三)方式。关于财产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取得方式这块规定的比较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会不断出现新的财产取得方式,希望以法条来穷尽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方式是不现实的,故法条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来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方式,同时也明文规定了哪些方式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所得和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但若是该财产是因一方身体受损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助金或是其他费用,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取得方式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仅做简要介绍,笔者会将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问题作为一个系列,在之后将会通过案例对此部分做详细分析)。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在不考虑夫妻双方以约定所有的方式确定所有关系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满足以下三点:第一、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第二、该财产是一方或双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第三、该财产并非一方因身体受损而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但是,满足以上三点的财产并不能就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应该考虑所取得财产的具体情况(如近年来比较多的按揭购房、购车问题。夫妻一方于婚前按揭,婚后才还清房款、车款,婚后取得所有权,此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做了粗浅的分析,笔者接下来会就具体的案例、实务中存在的情形对这个问题继续研究。
作者:漆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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