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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村级留用地合作开发意向书

发布时间:2011-04-14  阅读:2584次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0年   月  日于浙江省杭州市    区订立:
甲方: 杭州市      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浙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开发性村级留用地项目(以下称项目)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内容。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暂定为“        ”项目,以有权机构批准名称为准。
1.2项目性质:开发性留用地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商务办公。
1.3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位于杭州市     村,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约     亩,四至范围和实际面积以规划部门核发红线和土地管理部门测绘为准。
 
第二条 合作方式
2.1 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甲方提供项目用地作为合作条件,乙方负责投入所有建设开发资金,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形式进行合作。项目建成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2.2 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杭州    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暂定为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51%,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付;乙方出资     万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49%,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付。甲方应出资款项,由乙方代为出资,在项目公司清算注销完毕时,甲方将乙方代为出资的款项及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偿付给乙方。
2.3乙方负责提供与项目用地面积相符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并承担统筹调剂的全部费用。甲方承担项目用地出让过程中所需交纳的级差地租以及相关税费(不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统筹调剂费用)。依据有关政策可以获得的级差地租返还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以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并以净地方式与乙方合作开发建设本项目。乙方承担该项目建设的全部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报建规费以及土建水电、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建安采购成本、管理人员薪金、广告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各项支出及成本)。
2.4项目建设依据的所有文件和审批手续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报批并获得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
2.5项目公司的运行及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但项目建设概念性方案、实施性方案、设施设备的标准、施工总包单位及施工合同内容的确定、项目公司对外借款或者融资、项目公司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项目进行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项目作部分或者全部的销售、转让或者出租处分等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2.6乙方保证项目公司在取得项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交付和析产条件。
2.7目标项目开发完成后,项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解散,甲、乙双方各自的出资由项目公司返还给各方,项目公司无力返还的,由乙方负责赔付。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按约定进行结算,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项目公司剩余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也不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和亏损。甲方除按约定提供合作条件外,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享有其他物权及财产权利。乙方按约定包干投入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按本约定享有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物业分享及结算
3.1甲、乙双方实际分享物业的比例按甲方投入的土地评估价格与乙方投入的建设成本的比例确定。项目地块的土地评估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为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取得之日起的第30日;本条所称的乙方投入的建设成本仅包括报建规费、税收以及土建水电、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建安成本,不包括乙方应承担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统筹调剂费用,也不包括乙方或者项目公司的管理人员薪金、广告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各项费用及支出。建安成本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价确定工程量及工程量单价,审价基准日为施工许可证取得之日起的第30日、建安成本审定原则按本意向书附件一确定。施工图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设计变更,如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而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在竣工验收后格后甲、乙双方对增减的工程量作出核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由双方共同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对增减部分工程量作出审定(工程量单价不作调整)。双方据此对物业分享比例作出调整。
3.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交付条件后,甲乙双方按3.1条确定的比例分享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项目全部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由乙方在项目物业中另行提供,计入乙方分享的物业比例中。项目的地下或者地面车位(或车库)按照其地上建筑物权利归属情况确定权利人。
3.4甲、乙双方各自所得房产具体位置应在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后予以明确落实并由双方确认,原则上竖向分割或按幢分配。
3.5甲、乙双方在物业析产、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均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应在本意向书生效后,立即开展项目地块合法出让前期手续。
4.2乙方应当在本意向书生效后,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手续,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提供与项目用地面积相符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并承担统筹调剂的全部费用,确保在本意向书约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合作开发合同。
 
第五条 保证金
5.1为保证本意向的履行,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万元人民币。在正式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订立时,该定金转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定金。如果发生合作终止情形时,则由甲方依约返还给乙方(不计息)。
5.2除合作终止事由成立外,因一方的原因致使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不能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作出处理。
第六条 合作终止
6.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意向书自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1.1 村级留用地政策发生变化的;
6.1.2 甲方就本项目合作开发事宜未能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上以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6.1.3 甲方就本项目合作开发事宜未能取得镇、区政府批准同意;
6.1.4 其他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双方未能达成正式合作开发合同。
6.2 本意向书终止事由成立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1000万元定金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6.3本意向书终止事由成立时,乙方应将其提供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甲方,转让价为每亩建设用地指标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有效期
7.1 本意向书有效期为    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始。双方应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签订正式的合作开发合同。
7.2 本意向书有效期届满后,除非双方协商延长,否则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如因本意向书下的或有关本意向书的任何争议,或对本意向书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如各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正本和生效条件
9.1 本意向书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意向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生效。
 
附件一:
建安成本结算办法
 
1、按施工图、联系单发生的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
2、土建工程执行《杭州造价信息》;水电安装工程执行《浙江造价信息》正刊。
3、工程结算中的定额依据:①94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②94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③94版《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④2000版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⑤2002版《浙江省建筑、安装、市政补充定额》。⑥与浙江省94计价依据相配套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及政策等。
4、工程结算价款按工程直接费上浮 10.5 %(含税金),即土建工程结算总价=(94定额直接费+材料价差)×(1+10.5 %);水电安装工程结算总价=(主材费+安装费)×(1+10.5 %);其他任何费用、费率均不计算,无价材料按签证价计入直接费。
5、施工期间如遇定额调整、政府政策性调整,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不予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面)
 
甲乙双方及见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兹就本协议的内容作如下签署:
 
 
甲方:         杭州市     村经济合作社
 
 
签署:                                                         
 
 
时间:                                                         
 
 
 
 
乙方:         浙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署:                                                         
 
 
时间:                                                         
 
 
 
 
见证人:
 
 
签署: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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