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手机:18206341555 固话:0634-5622198 传真:0634-5622156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网址:www.sdlili.com 邮编:271100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
|
|
|
|
|
|
一人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
发布时间:2014-01-02 阅读:3859次 |
|
中国法院网讯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建设进程的加快,拆迁成为时下热点,随之因拆迁产生的诉讼也逐渐增多。刘女士在拆迁的院落建盖部分房屋并居住,后父母去世,拆迁时,刘女士之兄独自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刘女士得知后,将其兄与拆迁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刘女士诉称,其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并在该院落内建盖有房屋。后其兄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刘女士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搬出房屋,后其兄起诉到法院其要求搬出房屋,后法院判决因其兄并非房屋唯一合法权利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女士的哥哥辩称,他是被拆迁人,房屋在1999年3月之前已存在,其爷爷将房屋赠与,因刘女士生活困难,才让其在房屋内借住。
拆迁单位辩称,在该单位与刘女士之兄签订协议时,其兄持有建房确权表,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父母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双方亦未进行分家析产。拆迁的房屋共五间,拆迁前由刘女士居住使用。该房屋中的北房一间系由刘女士的祖父建造,刘女士建盖其中的南房一间,西房三间系刘女士另一兄长建造,现已去世。建盖上述房屋均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
法院在审理期间,考虑到双方系兄妹关系,建盖房屋均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且房屋已拆迁等情况,从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避免日后再产生其他诉讼出发,建议双方和解解决,但并未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迁的房屋系双方之祖父建造,在居住期间,刘女士与另一兄长均在此院建盖了房屋,即使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成立,但被告也并非该院内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其单独与拆迁单位签订相关拆迁协议的行为,客观上也侵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