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服务知识
底部
留言咨询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手机:18206341555
固话:0634-5622198
传真:0634-5622156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网址:www.sdlili.com 
邮编:271100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底部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服务知识 >> 详细内容

母子共同出资房改房算共有

发布时间:2011-03-07  阅读:2332次
核心提示
房证写谁名就是谁的房子吗?这可不一定,因为还可能有共有人,这在房改房中普遍存在。皇姑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个案例,因为婆媳不和,拥有房产证的母亲要儿子和儿媳搬家,可因为儿子在房改时出钱了,法院认为房子共有,最后母亲给了儿子8万元房屋产权补偿款,家庭战争才算平息。
婆媳不和母要儿搬家
母亲和儿子居住在50平方米的公有住房内,后来儿子结婚了,他们还在一起居住。1997年6月16日,该房购买公有产权时,由母亲出资4000元、儿子出资4562元,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了该房的产权,并于1998年6月18日取得房证。
但日子长了,生活中难免有磕磕碰碰。2007年末,母亲和儿媳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母亲一气之下提出要儿子和儿媳搬家。
房屋共有儿要母补偿
可儿子却提出,当初房改时,他也出资了,而且他也算房改的人口,虽然房证上没他的名字,但该房产权他也有份,所以不同意搬家。双方一时僵持不下,2007年12月,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原系公房,承租人为母亲,母亲对该房享有使用权,后儿子、儿媳与母亲共同居住争议房。在争议房购买产权时,由母亲与儿子共同出资以母亲名义购买,儿子已对争议房所有权构成共有。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对争议房所有权进行确权分割,因儿子另有房产,故争议房应归母亲所有,母亲一次性给付儿子房屋所有权补偿款。
工龄折扣母可多分房产
但母亲应该给儿子多少房产补偿款呢?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争议房现价值20万元。法院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确定补偿款数额。同时考虑到争议房购买产权时,母亲工龄折扣每平米179元的事实,该工龄折扣虽为政策性补贴而非实际出资,但应认定为因母亲而取得的导致购房款降低的相关因素,故在确认补偿款数额时,也应考虑在内。故对争议房所有权,母亲享有的份额要大于儿子所有的份额。法院判决房屋归母亲所有。儿子、儿媳腾出该房屋,母亲给付儿子房屋产权补偿款8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产权人不能告共有人腾房
皇姑区法院民庭法官林雪梅告诉记者,在处理房改房权属纠纷案件中,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是一个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破解这一难题,主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在取得公房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有人,也可构成共有。本案该房为母子共同出资,虽然房证写的母亲,但儿子也拥有部分产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房改后的产权人起诉原共同承租人腾房的情况较多。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受理,但如果共同承租人对房屋有使用权或者继承权的,一般不应改变房屋居住现状,在充分释明和调解后,如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腾房,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时最明智的做法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房屋财产分割和继承 

上一篇: 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可否查封
下一篇: 变更公房承租合同无效
网站总浏览:
总IP访问:
今日总浏览:
昨日总浏览:
最高总浏览:
最高IP访问:
平均日浏览:
平均日IP:
访问量统计:

Copyright © 2004-2015 莱芜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本所有
24小时服务热线:18206341555  15564770999   电话:0634-5622198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业务专长:建筑房产、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保险合同民商事案件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法律咨询
律所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免责声明

收缩
  • QQ咨询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820634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