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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房屋强拆仍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0-12-04  阅读:2554次
对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权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他人未经法律程序,擅自将其拆除,是否需要赔偿房主的损失?日前,江苏某法院一判决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被告刘某某因擅自强行拆除他人的房屋,被判赔偿损失八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原系原告顾某某的儿媳,2008年12月,被告刘某某与原告顾某某的儿子协议离婚。二十前年,原告顾某某经被告刘某某同意,住进了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南通市某区某镇的三间房屋内,后原告顾某某拆除了被告刘某某房屋西边的厕所一间,在刘某某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四间房屋,另建了厕所,于此生活了近20年。近年来,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10月起,被告刘某某要求原告顾某某搬离自己所有的房屋,原告顾某某未搬离。同年12月2日,被告刘某某带人拆除了原告顾某某搭建在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四间。经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所损财产评估,其财产损失为8822元。
法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曾是翁媳关系,应本着相互宽容、相互谅解、相互忍让的原则相处。原告经被告同意,住进被告刘某某的房屋已近二十年,对被告刘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改扩建,对此,被告刘某某是明知,且多年来亦未有异议,现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刘某某认为该房屋是违章建筑而予以拆除,但是否属违章建筑,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界定和处理,故被告强拆的行为构成侵权。退一步而言,即使是违章建筑,其建筑材料所构造的建筑物的价值已远远超过了材料的价值,该建筑物是否拆除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被告个人无权毁损,否则会造成私权泛滥,使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陷入无序性。故被告应赔偿因拆除原告所建房屋造成的全部损失。法院遂判决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822元。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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