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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索赔应先分清用工关系

发布时间:2011-04-27  阅读:2287次
“我的老板姓蔡,办了一个用工9人的金属加工厂。可是,他对外总以其哥哥的工厂的名号办事。”4月25日,职工小祝致电本报说:“几天前,我右臂关节受伤。想办工伤吧,蔡老板说他的厂不是用工单位不能办。按雇佣关系谈赔偿吧,他又以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来推脱。我想知道政策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如果不能办理工伤,我该怎样做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针对小祝的疑问,记者咨询了马律师。马律师表示,处理该问题的前提是先确定这家工厂的性质,看其是否构成非法用工。如果它是非法用工单位,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否则,按民事雇佣关系进行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主要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曾经取得过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备案的单位,营业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经营的,应视为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

那么,怎样区分非法用工中的“单位”与民事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呢?可从它们的表现形态上加以区分。

具体的讲,非法单位的表现形态为具备依法设立单位的基本特征,如有单位字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单位内部管理形式等。这是它与雇主的明显区别之一,雇主不具备上述形态。

像蔡老板这类的企业,它以盈利为目的、长期用工、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即使没有字号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认定为非法用工单位。

如果蔡老板与小祝无法协商解决争议而进入司法程序,小祝可以直接将蔡老板个人告上法庭。

由于蔡老板的哥哥在其加工厂中有投资,且允许其使用他的企业的名号,故小祝也可将其哥哥及其企业列为被告,以保证蔡老板具备更充裕的赔偿资金。当然,小祝单独以蔡老板哥哥的工厂为诉讼对象,也是可以的。

至于蔡老板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马律师说:根据其企业状况,他完全可以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单位,但其为达到某种目的,在不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故依法应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因此在法定范围内,小祝可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向其索要各项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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