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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发布时间:2019-03-04 阅读:271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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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虽属不动产转让,我国相关法律未对此有特殊要求。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交付被告购房款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原告房屋,并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而被告却违约不履行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应及时交付买卖房产,同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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