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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发布时间:2019-03-04 阅读:254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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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一直居住至今。协议中虽未就所涉房产的产权变更期限作出约定,但根据现行相关房地产管理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王某协助办理所涉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表示相关产权变更费用可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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