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服务知识
底部
留言咨询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手机:18206341555
固话:0634-5622198
传真:0634-5622156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网址:www.sdlili.com 
邮编:271100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底部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服务知识 >> 详细内容

对房产诉讼保全可以不采取查封措施吗?

发布时间:2011-03-07  阅读:2512次
[案情]杨某欠李某一笔货款多年不还,2004年8月初,李某得知杨某在某商业街有一处临街房屋,其亲戚何某正在租用,开了一家小型超市。为防止杨某变卖财产逃避债务,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杨某的该处房产。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递到法院半个月后,李某发现何某的超市仍然照常营业,法院并未采取查封措施。后李某到法院了解情况,办案人员称,法院已经扣押了这座房屋的产权证明,不需要查封该房屋。对此,李某心理一直不踏实,非常害怕杨某以变卖该房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本案中,法院对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可以不采取查封措施吗?
[评析]诉讼财产保全,是使法院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有效保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据此规定,法院对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并不一定要采取实际查封措施。事实上,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具体的保全措施应当以能够实现这一保障功能为标准,在满足这种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采取过多的查封措施,尤其是可能造成当事人不必要损失的措施。本案中,如果法院扣押了该房产的产权证,并通知有关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房产的转移手续,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是否对该房产采取实际查封措施的决定。 

上一篇: 中介已尽义务还要不要退佣金
下一篇: 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可否查封
网站总浏览:
总IP访问:
今日总浏览:
昨日总浏览:
最高总浏览:
最高IP访问:
平均日浏览:
平均日IP:
访问量统计:

Copyright © 2004-2015 莱芜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本所有
24小时服务热线:18206341555  15564770999   电话:0634-5622198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业务专长:建筑房产、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保险合同民商事案件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法律咨询
律所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免责声明

收缩
  • QQ咨询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820634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