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手机:18206341555 固话:0634-5622198 传真:0634-5622156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网址:www.sdlili.com 邮编:271100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
|
|
|
|
|
|
对房产诉讼保全可以不采取查封措施吗? |
发布时间:2011-03-07 阅读:2512次 |
|
[案情]杨某欠李某一笔货款多年不还,2004年8月初,李某得知杨某在某商业街有一处临街房屋,其亲戚何某正在租用,开了一家小型超市。为防止杨某变卖财产逃避债务,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杨某的该处房产。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递到法院半个月后,李某发现何某的超市仍然照常营业,法院并未采取查封措施。后李某到法院了解情况,办案人员称,法院已经扣押了这座房屋的产权证明,不需要查封该房屋。对此,李某心理一直不踏实,非常害怕杨某以变卖该房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本案中,法院对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可以不采取查封措施吗?
[评析]诉讼财产保全,是使法院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有效保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据此规定,法院对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并不一定要采取实际查封措施。事实上,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具体的保全措施应当以能够实现这一保障功能为标准,在满足这种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采取过多的查封措施,尤其是可能造成当事人不必要损失的措施。本案中,如果法院扣押了该房产的产权证,并通知有关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房产的转移手续,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是否对该房产采取实际查封措施的决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