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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放贷违规,购房人无需承担责任 |
发布时间:2011-03-26 阅读:255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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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放贷违规,购房人无需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方某2004年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263万多元购买一幢商品房,同时又签订了售价44万多元的“补充合同”,按“补充合同”的价格支付首付款按263万多元的交易额向中国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与**实业签订返租合同,约定由**实业担保用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本息。**实业负责人随后失踪。2005年10月,银行将未按时还贷的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按揭合同,由方某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银行对贷款抵押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购房者作为借款人无法预见开发商的诚信度,也不能监督银行履行职责,不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责任。据此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方某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由**实业偿还中行贷款本息。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作出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一判决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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